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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在危险运动中更应得到最大保护 来源:光明网-《光明日报》2019-12-06 03: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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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2-7 10:04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   【光明时评】  

  作者:王钟的(媒体评论员)

  12月1日,8岁女童心心(化名)在福建泉州室外游乐场玩蹦床时,突然坠落,陷入昏迷。她被送到医院时,医生曾下达病危通知书。截至媒体报道发出时,心心还在重症病房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。医生表示,心心醒来后下半身瘫痪的概率很大。

  悲剧的发生,令人扼腕叹息。谁也不愿意看到,年幼的女孩从此无法和其他人一样正常生活和成长。而此次事故更让人抱憾之处,在于事故不仅是简单的意外,而且是重重风险积累之下的必然。正所谓,你不知道事故在哪一天发生,但它总有一天会发生。

  近年来,蹦床俨然成为“网红”游乐项目,除了室外游乐场的蹦床,各地还陆续开设了专门的蹦床馆,其体验更加刺激,对青少年、儿童的吸引力更大。但梳理近年来相关报道,不难发现蹦床类项目事故频发,其风险不容忽视。据《中国青年报》今年7月的报道,河北保定一位刚参加完高考的18岁女生玩蹦床时,后仰着从3米多高的空中摔下,造成腰椎、胸椎等多处骨折。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。这无疑是对公众的警告:不能因为一个项目火热、相关设备和原理简单,就认为其安全无虞。对此,即便是成年人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,更何况是身体各项机能都还没有发育成熟的儿童。

  同时,在蹦床项目遍地开花的繁荣景象背后,是相关行业发展缺乏规制、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保护意识的现状。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,地方质量监管部门只负责对“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/秒,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”进行监管。蹦床被视为游戏项目,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、范围及职责。按照权责分工,旅游、卫生、市场监管、城市管理等部门都有管理义务,但实际上各部门都疏于监管。因此,受害者的维权路径难免不通畅,不仅无法解决权责上的纠纷,也无法给商家施加压力,促使其服务提升。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和监管的缺位,无疑为蹦床的野蛮生产提供了土壤。

  在实际操作中,一些管理人员也非常缺乏安全意识。一些开展蹦床活动的商家根本没有提供最基本的安全防护装置,即便有安全带等简单的装置,也不足以排除各种可以预知的风险。要知道,参加蹦床项目的消费者不是专业运动员,很多人只是偶尔玩耍,缺乏对蹦床的使用经验,因此必须尽最大能力设计安全冗余。

  更重要的是,并不是所有运动都适合儿童参加,允许儿童参加的运动要针对孩子的身心特点专门设计,游乐场所也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消费者实施有区别的开放政策。大部分娱乐设施都是以成年人为标准设计的,本身就不适合少年儿童参与,商家不能为了利益铤而走险。即便是专门为儿童设计的蹦床,也应该对参与儿童的年龄、身高、体重等身体数据有充分的限定。

  对于儿童玩蹦床等娱乐设施的风险,成年人也应有基本的预判。一些家长经不住自己孩子的央求,或者看到别家孩子乐在其中,就麻痹大意。参加蹦床活动儿童的年龄越来越小,而家长却习以为常,认为孩子参加没有问题,无视其中隐藏的风险。等到事故发生、伤害产生时再去悔不当初,也根本于事无补。新闻中提到,就在泉州发生事故的游乐场,记者前往采访期间,还有家长带3岁女童前来玩耍。希望这样的情况,未来不会再发生。

  风险或许无处不在,但规避风险、避免可以预见的伤害,是人们应有的理性选择。“网红”运动越来越火,但公共舆论不能推波助澜,而应充分宣传普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,并努力呼吁针对儿童娱乐设施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范,建立专门针对儿童娱乐安全的监管渠道。例如,明确各部门对此类设备的监管职责,从资质检查、执照办理到运营监管,形成一系列完整的监管渠道,让消费者维权和监管者执法有法可依,让商家有法必依。对于未成年人参加的蹦床活动,管理人员应当让监护人签订风险告知书,明确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,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孩子参加。

  无论如何,别再让孩子因危险运动“折翼”,是每一个成年人应有的意识和责任。

  《光明日报》( 2019年12月06日 02版)

[ 责编:孙宗鹤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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